本人、配偶及未成年親屬地價稅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

民眾黃先生來電,本人及配偶各有一棟房屋,分別設籍該址,現況均作住家使用,原先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近來為何收到稅務局通知改課一般用地地價稅的公文呢?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經查黃先生所有房屋原為本人及直系親屬設籍,配偶另行設籍於自有房屋,但直系親屬於今年遷出,已不符合一處為限之規定,應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無其他成年直系親屬可再行遷入戶籍致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請於適用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後遭追補應納稅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