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土地,地價稅由誰繳?

近來有民眾向稅捐機關反映,媽媽遺留的土地尚未登記至其名下,為何會收到地價稅繳款書,對於應否繳納稅款存有疑慮。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即因發生繼承事實而取得土地所有權,其向地政機關為繼承登記,只會因而取得處分權。若繼承人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法院聲報拋棄繼承,繼承人即為土地所有權人,且繼承人若有數人,土地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由於地價稅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故未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均因取得土地所有權而負擔地價稅納稅義務。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前,全體繼承人為公同共有,稅務局於發單課徵地價稅時,僅會對其中1位繼承人寄發稅單,並對全體繼承人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核定稅額通知書目的僅為告知公同共有人有關地價稅核課內容、繳款書受送達人、繳納期限及可申請復查的期限等相關資訊,非供持憑繳稅的繳款書。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的繼承人,可洽通知書上所載繳款書受送達人(即收到稅單的人)協議繳納,或在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繳納期間內另向稅務局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全體公同共有人都有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且無人對核定稅額申請更正或復查,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務局將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因全體繼承人對於稅款負有連帶繳納義務,故每一繼承人都有可能被執行,且無法指定僅對特定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