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契稅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如有買賣移轉,雖不用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但仍須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因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無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以致部分民眾誤認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簽訂移轉契約書後即完成移轉,而未申報繳納契稅,導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人。
財政稅務局說明: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契約書影本、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俾供審核。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之買賣,不論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均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