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面積營業,仍可按比例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民眾張先生詢問,名下一間透天店面出租1樓給機車行營業使用,其他樓層則是給父母親居住使用,這樣還能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張先生的房屋僅1樓有出租營業,其他樓層仍供住家使用,地價稅可依其房屋住家用面積的比例來分算未營業的土地面積適用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