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房屋稅分攤以訂約日為準!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鍾小姐來電詢問,近期剛買房屋,雖已訂立契約,但還沒交屋,為何會收到房屋稅單?
稅務局說明,民眾在購買新屋時,房屋稅分攤是依據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認定標準,立約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開徵,計算期間是自每年7月至次年6月止。房屋買賣移轉,訂約日若是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者繳納,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起由承受者繳納。以鍾小姐案件為例,其於111年2月15日訂立契約承買房屋,依分攤月數比例計算,110年7月至111年1月房屋稅由賣方繳納;111年2月至6月則應由鍾小姐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買賣移轉申報契稅時,會主動依契約訂定日對賣方按月開徵應負擔之房屋稅,以減少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的核算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