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是按月計算,如可適用優惠稅率應儘早提出申請

(臺中訊)房屋稅5月份開徵以來,常有民眾反映,為何已申請房屋變更為住家使用,稅單上卻有營業用的稅額?臺中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計課,且課稅所屬期間為去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如年度中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並經核准者,將按月分別依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111年房屋稅單上仍會有營業用的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若未依限申報,則依申報日為準,在當月15日以前申報經核准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在16日以後申報者,則自次月起才可適用。舉例來說,A君之房屋原供營業用,於110年8月3日申請變更為自住使用,且經核准自110年8月起適用自住用稅率,則該屋110年7月係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110年8月至111年6月則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因此,房屋若是可以適用優惠稅率,請務必盡早提出申請,以減少房屋稅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