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全戶遷出,地價稅負擔相差四倍以上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無法適用千分之2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將改按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的一般用地累進稅率核課,稅負相差至少4倍以上。
該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工作關係、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誤以為實際上仍居住該處,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符合自住規定,實際上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該址戶內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若已遷出之後再遷入戶籍,記得要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後,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