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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時事新聞看農地交易注意事項


相關人員指出,土地於2018年10月栽種果樹改善完成後,由羅東鎮公所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後來由地主鍾宜潔賣出土地時,並未課徵土地增值稅。


隔年被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發現是列管土地,土方也沒清乾淨,依農發條例第37條及土地稅法39-2規定,鍾必須補徵100多萬元土增稅,但地主尋求縣府建設處及農業處重新認定該農地農用,並申請解除列管。


重點是2000年修改農發條例後,只要是有違規裁罰紀錄的土地,交易時都是要繳交土增稅,所以檢廉調查要釐清的是,在縣府財稅局發現問題,後來為何沒補繳稅?又為何同意解除土地列管?

農發條例修改後,第37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也就是,地號1558土地共600多坪由幾個地主共同持有,幾年前堆放不少土方,曾經違規被縣政府開罰並列管在案,後來雖栽種果樹卻雜草叢生,即便2018年10月地主鍾宜潔為了把自己持分的65坪土地交易出售,於是清理雜草後恢復整齊的果樹農地農用面貌,事實上還是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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