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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竣移轉登記之土地,因合意解除契約,仍應申報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回復所有權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土地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合意解除契約,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始能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


該局說明,買賣雙方合意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如果雙方又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返還回復原狀之義務,這項返還土地之移轉行為,係屬於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仍須由申請雙方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如有前述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之情形,因係屬所有權另一次移轉,所以賣方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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