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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供飼養禽畜房舍,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又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私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免徵房屋稅。私有房舍若專供飼養禽畜使用,可以申請免徵房屋稅,但如果實際上空置未使用或未專供飼養禽畜用途,則不符免稅規定,應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補充說明,民眾持有房屋如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於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調查核定,以確保權益;逾期申報者,依法自申報當月份起減免。此外,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如供營業、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等,也必須在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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