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別所有相鄰房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者可認定為一處房地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他和太太分別擁有相鄰的土地和房屋,兩棟房屋已經從內部打通使用,請問兩人的土地仍然只有一人(處)可以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嗎?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杜取巧。若夫妻個別所有相鄰之兩棟房地,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房屋經打通合併使用者,尚無取巧之情事,可合併認定為一處。因此,該民眾夫妻倆之情形,只要經稽徵機關實地勘查確認地上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屬實,且符合「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法定要件,就可以兩人的土地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提醒,如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就要次年度才能適用。另,經核准後,土地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