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 不可使用公共道路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不可再使用公共道路,如繼續有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旁及路邊收費停車格等情形被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車輛查緝方法多元,除利用停車資料查緝停放車輛外,並架設有固定式牌照自動辨識系統查緝行進中車輛,所以已報停、繳銷及註銷牌照之車輛,如需要繼續使用,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重新驗車領牌後,再上路使用,以免荷包大失血。
舉例來說乙君有一輛2000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因未定期檢驗車輛,經監理機關於111年1月1日註銷牌照,於111年6月30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徵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的使用牌照稅5,568元外(11,230*181天/365天),如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以應納稅額0.6倍罰鍰3,340元(5,56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