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當往生的當下所有的權利義務都全部停格,再依民法§1138的順序,由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所以財產滿滿就兒孫滿堂,如果負債一堆可能就唇亡齒寒,無人相伴,這時子孫們記得3個月內拋棄繼承,以免債務纏身。
社團法人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分享一件案例指出,最近客戶問我,爸爸走了,留下5間房子,可以先辦理3間過戶,再辦理其他2間嗎?基於職業上的敏感,我反問是否債務大於遺產?也可以考慮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保障自己的權益。這時客戶娓娓道來,因為老爸經商時有一些債務問題,所以有2間房子當時被銀行查封,但是整體來說遺產大於負債很多倍,只是短時間要取得一筆現金去撤銷查封登記,辦理過戶有實際上的困難,所以打算先繼承未被銀行查封的3間房子,賣掉其中1間就有錢可以還清銀行欠款,辦理撤銷查封後,再辦理剩下2戶房屋的繼承,在財力上比較方便處理。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141規定「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三繼承,四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也就是說雖然房屋現況被銀行查封登記,但是繼承仍然可以順利的辦理過戶,不需要先去銀行還款就可以順利繼承,只是辦理過戶後,原來的查封登記仍然存在登記簿謄本上,如果要自由處分,還是要先撤銷查封後,才可以自由的賣給第三人。
另外,還有同條第四款「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例如:書狀補(換)發、地址變更登記、抵押權塗銷登記等案件,在查封的情況下還是可以申請的。
查封雖然限制了所有權人的處分權利,但是當繼承發生時,因為繼承是事實行為,非法律行為,所以您過戶的權利並沒有被剝奪,您可以先將五間房屋一併繼承完成,讓沒查封的房屋待價而沽,賣得好價錢,再去清償查封中的房屋,切勿心急處分房屋,讓自己的荷包縮水,提醒您善用地政士的專業能力,可以免得您不必要的困擾。
文章來源:買購房地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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