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由誰繳?8月31日很重要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在土地交易實務上,雖然買賣雙方通常會約定以移轉登記日期為分攤當年度地價稅稅額的依據,但這種約定其實是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不會改變地價稅的法定納稅義務歸屬。
另有關土地所有權的取得,原則以地政機關登記日期為準,但仍有下列例外情形,請民眾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可洽主管地政機關進一步了解):
1.法院拍賣: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2.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判決確定日」為準。
3.公用徵收: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為準。
4.繼承: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繼承開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