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建物未辦保存登記仍可申請自住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在買賣移轉時,地上建物雖未辦理保存登記,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檢附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提供稅捐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若地上建物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稅籍。同時,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籍滿1年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上述「10%」之認定,是以該基地上全部建物之房屋評定總現值與該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佔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