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房屋分別為姐妹繼承,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繼承遺產時,若房屋登記為姐姐所有,基地坐落土地為妹妹所有,即使姐妹均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情事,該筆土地仍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而且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因此,姐妹間並非屬直系親屬關係,所以該筆土地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辦理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時,除了應注意上項相關規定外,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一定要把握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 (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