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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故無法移轉,已繳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因所立契據未履行而辦理退還。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不動產移轉所書立之契約書,屬應稅憑證,應依辦理不動產移轉契據金額1‰繳納印花稅,惟因故土地無法移轉,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情形者,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無法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如合約書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所以在書立各式合約書前應確定合約履行的可行性,避免已繳納之印花稅無法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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