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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自用住宅用地,依法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


(臺中訊)民眾最近接獲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寄發的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來電詢問該筆土地是妻子贈與給他,戶籍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一直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什麼要重新申請才可以適用?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論是由配偶、親屬間贈與取得,或繼承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就算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但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必須檢視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經核准後才能繼續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即使新所有權人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 該局提醒民眾,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起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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