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配偶可以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出具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才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的認定,以應給付差額的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的現值為原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