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及依都市計畫編定之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確實供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但合法興建的農舍若變更為經營民宿使用,則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合法興建的農舍屬於農業用地徵收田賦之範圍,但如興建面積超過核准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即違反農地農用之原則。例如變更作經營民宿使用,已不屬於作農業使用之範圍,依法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補充說明,農業用地課徵田賦的要件,是以不能有作農用以外的其他用途為原則。亦即變更為其他非農用之用途則無徵收田賦之適用。例如農地濫倒廢棄物、舖設水泥、庭園造景、經營民宿或興建其他與農業經營無關之設施等,明顯違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原則,應無課徵田賦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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