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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供居住使用之農舍仍需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表示:我的房屋是合法農舍僅供居住使用,為何還要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說明如下:


一、房屋稅的課徵範圍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農舍仍是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園。


二、如果農舍使用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可以向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就可以依實際使用面積,免徵房屋稅。


該處提醒民眾,房屋稅為按月核課,為維護權益,房屋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於減免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減免;逾期申請者,自申報日次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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