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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房屋所在土地出售,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於出售時,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了提升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給經濟弱勢者的意願,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依據本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土地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是公益出租人將原本出租的房地出售,因而享有土地漲價利益,是無法比照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無論是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規定,分別必須符合出售前1年或出售前5年無出租或營業情形,方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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