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數人繼承1筆土地,往往因故無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形成「公同共有」土地。此時若部分公同共有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就其潛在應有部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此,公同共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但為兼顧實情,因繼承而形成公同共有的土地,只要繼承人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符合規定,即可申請。
稅務局舉例,甲君5個兄弟姊妹繼承母親所遺土地1筆,目前登記為公同共有,只有老大戶籍設在該地,其餘都在外地。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老大可以檢附繼承系統表,就其應繼分(潛在應有部分)1/5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