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chiping688

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將戶籍自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遷入,仍可退還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先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並將戶籍自出售地自用住宅用地遷入,嗣後於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因戶籍係遷至購買地,仍有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於109年6月21日購買豐原區1筆自用住宅用地,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登記後,於109年6月25日將設籍於原大雅區自用住宅用地之戶籍遷至該地,嗣後張君於111年2月6日出售大雅區自用住宅用地時,雖戶籍已不在原址,惟經查係遷至重購地,如經核算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尚有餘額者,仍有重購退稅之適用。


0 次查看0 則留言

Comentario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