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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利用住家用房屋作為網路交易營業場所,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均於拍賣網站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即房屋如原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核課,則仍按原適用稅率課徵。


稅務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4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釋示,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登記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場所,但實際交易全部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就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該屋如供營業人堆置貨品或作為辦公室使用,該局就會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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