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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且不論有無所得,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書之日為準,倘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係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若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6月17日買賣取得A土地,嗣因無力清償債務,該土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110年7月1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然甲君未依限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稽徵機關依拍定價,減除買進土地之成本、土地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相關費用、移轉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以非自願性因素之稅率20%,予以補徵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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