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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交易房地得適用20%稅率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因調職、非自願離職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應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態樣及條件,始得適用較低稅率按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說明,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10年7月1日修正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適用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適用稅率35%;超過5年以上才得適用20%以下的稅率。但為避免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致適用45%或35%稅率的情形,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明定,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於110年7月1日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得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1月間在A地工作並購買房地,嗣於110年7月間經公司調派至B地,於110年8月1 日出售該房地,甲君認為其因調職因素而出售房地,以適用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惟經該局查得甲君及其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並將該房地出租予他人,不符合財政部公告得按20%稅率課稅的規定,該局乃依其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適用稅率35%核定補徵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務請詳加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規定之態樣及條件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維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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