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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查獲轄內甲君109年間出售土地一筆,買賣總價2.6億元,契約中明定賣方應給付介紹人佣金為土地買賣總價2%,甲君遂於取得土地價款後隨即支付佣金52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乙君收取之佣金520萬元為執行業務收入,因其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且未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故依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20%,核算乙君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416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不動產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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