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了照顧自住房屋者,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選擇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10%的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換言之「交換」視同「買賣」,就是雙方都要按土地持分現值申報而不是按土地交換差額申報,各自繳納自己所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因此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土地,就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補充,如果是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時,因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與交換之納稅義務人規定不同,就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了,請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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