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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取得遺產,「拋棄繼承」、「分割繼承」該怎麼選?


【新北市訊】 「爸爸過世,子女想把遺產都留給媽媽,該選『拋棄繼承』,還是『分割繼承』」?「這兩種繼承方式最後結果看起來子女都沒獲得遺產,有什麼差別?分別要注意什麼呢?」您有以上關於繼承的疑惑嗎?一起來瞭解吧!

板橋地政事務所主任林泳玲表示,繼承人間為使遺產可由繼承人之1人或部分人繼承,通常會選擇以拋棄繼承或分割繼承方式處理,然而兩者的法律性質並不相同。所謂拋棄繼承,就是繼承人將一切權利、義務全部拋棄,需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知悉得繼承時3個月內向法院主張,只是需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第一順位的子輩全部均選擇拋棄繼承,同時還有孫輩(含胎兒)存在時,則孫輩除非也拋棄繼承,否則即接續亦有繼承權。至於分割繼承,是繼承人間達成遺產分配共識,透過協議將遺產歸由其中1人或部分人繼承,只是繼承人如果有債務問題,遺產分割協議可能有被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的風險。因此,如若個人不想繼承遺產,建議可先就自身狀況洽詢專業合法不動產服務業者提供適合之辦理方式,或依繼承人債務之有無,再選擇拋棄繼承或分割繼承。為讓民眾快速瞭解,該所特別製作圖卡置於全球資訊網站及發布於新北地政局臉書粉絲團,歡迎民眾前往查看並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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