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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的車輛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仍要課稅


車主朋友常將不使用的車輛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或停車格,以為没有實際行駛道路就没有「使用」車輛的問題,而不繳納使用牌照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了仍要繳納欠稅外,還會被處罰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其實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車,都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情形。

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除非已辦理報廢或停駛,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如因故障待修等原因暫不使用,可以先向監理機關辦理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停前1日,若想要再使用車輛,只要1年內至監理機關申請恢復使用手續即可,而報停期間,車輛也不可使用公共道路,否則經查獲會被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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