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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說「離婚時上億房產給妳,我只要3,000萬現金」 會計師:一個動作繳稅恐多1,000萬


2021-06-01 07:50任性出版 作者:胡碩勻


編按:上班族都以為自己領的是死薪水,賺的錢逃不過國稅局法眼,甚至以為節稅是有錢人才要做的事,但天天在幫老闆做節稅規劃的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胡碩勻說,變有錢的第一步就是懂節稅,因為節稅跟收入多寡無關,是一種你對自己財富配置的布局,領死薪水的上班族更需要,以下文章摘自作者著作《節稅的布局》


針對房地合一稅,我再舉一個例子:


賴女士想跟丈夫離婚,她在思考贍養費時很傷腦筋,因為她的丈夫存款不多,房子卻很多。後來兩人提出的離婚條件,是想將丈夫名下的房子都過戶給妻子,但妻子拿到房子後,必須在1年內給先生3,000萬元。


考慮到這幾間不動產市值約1億元,賴女士心想,只要丈夫過戶給自己後,先賣掉一、兩間房子,就會有三千多萬元,剩下的房子還價值七千多萬元,這條件看起來還不錯。


後來,賴女士想想不太對勁,自己怎麼沒有先考慮到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呢?


由於丈夫名下的房子,早在2016年房地合一稅上路之前就取得了,故採舊制來課房屋交易所得稅,不適用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如果兩人還沒離婚前,丈夫便將房子過戶給妻子,就沒有稅的問題;但妻子立刻賣,就會面臨到房地合一稅的問題,而且要是2年內就賣掉的話,非自用住宅,獲利要繳45%重稅,取得成本也會以金額非常低的公告現值來當成本計算。


房地合一稅是用實際的房地交易金額減掉取得成本,來計算所得,若妻子取得成本很低,一旦出售,就得面臨驚人的房地合一稅,估算可能要一、兩千萬。這樣的話,即使賣掉房子,恐怕也沒辦法給丈夫3,000萬元,這樣不就無法履行離婚協議了嗎?


如果當初先把賴女士預定要出售的房子,請丈夫先不要過戶到妻子名下,然後夫妻去簽一紙信託合約,把丈夫的房子暫時信託登記到妻子名下,並且於合約載明,妻子在1年內有權出售其房屋,若賣掉之後再給丈夫3,000萬元現金。


由於房屋並沒有真正的過戶,妻子的轉售房屋就不會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而且丈夫的房子也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兩人都可以省去巨額的稅金。


本文摘自任性出版的《節稅的布局:搞懂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你可以合法的少繳稅,甚至一輩子不繳稅。》


作者: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台灣創速董事合夥人暨財務長,擁有中華民國會計師及英國會計師證照CPA,同時為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及創業顧問,曾任會計師公會智庫服務委員會委員。

現為《Advisers財務顧問》稅務專欄作家,常為《月旦會計財稅》、《今周刊》撰文,並常接受非凡新聞台、民視、《遠見雜誌》、《錢雜誌》採訪,亦經常受邀至各大企業及學校演講。


文章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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